(2014)仓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孙国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仓刑初字第923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国强,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2009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19日因盗窃电动车电瓶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4)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国强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国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2月28日5时许,被告人孙国强到福州市仓山区某村某302号楼下,盗走被害人苏某某停放于此的安琪儿牌电动车一部。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42元。2、2014年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孙国强伙同袁某某(另案处理)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则徐大道某号中国体育彩票店门口,由孙国强负责望风,袁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此的一部心艺牌电动车车锁撬开后盗走。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96元。3、2014年2月23日2时许,被告人孙国强伙同袁某某(另案处理)到福州市仓山区某村楼下,由袁某某负责望风,孙国强用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于此的一部雅迪牌电动车车锁撬开后盗走。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5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国强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国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孙国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3年12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孙国强到福州市仓山区某村302号楼楼下,盗走被害人苏某某的一辆安琪儿牌电动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142元)。2、2014年2月20日晚上,被告人孙国强等人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则徐大道某号中国体育彩票店门口,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心艺牌电动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296元)。3、2014年2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国强等人到福州市仓山区某村楼下,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65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国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苏某某、黄某某、吴某某的陈述、证人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侦破经过、户籍资料、前科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509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国强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国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孙国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内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国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孙国强退赔被害人苏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一百四十二元、被害人黄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二百九十六元、被害人吴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六百五十六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文锋人民陪审员 徐苏琳人民陪审员 林可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周雪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