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民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住乾县新阳乡。被执行人杨某某,男,住永寿县仪井镇。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承包费3000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申请人依据(2015)永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协议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协议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左广利审 判 员 周西海代理审判员 李彦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晓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