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梁锐与黄建忠、四川省邛崃市人和酒厂、四川省熊猫王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锐,黄建忠,四川省邛崃市人和酒厂,四川省熊猫王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梁锐,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黄建忠,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四川省邛崃市人和酒厂。住所地:邛崃市。法定代表人黄小芳,厂长。被执行人四川省熊猫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名山区。法定代表人黄建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梁锐与被执行人黄建忠、四川省邛崃市人和酒厂、四川省熊猫王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邛崃民初字第4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建忠、四川省邛崃市人和酒厂、四川省熊猫王酒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锐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400000元、利息190000元、违约金200000元、诉讼费132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082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建忠有车牌号为川A*****的宝马牌轿车和川A*****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建忠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的宝马牌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建忠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寇元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