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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赵敏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敏,马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赵敏,女。被执行人:马咏梅,女,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5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咏梅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马咏梅在安徽两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公司有购房预付款21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李龙与安徽两淮置业有限公司宿州公司坐落在宿州市两淮北关新城D3区2号楼1601号房屋的买卖合同及在宿州市房屋管理局的备案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元进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曹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