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开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范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开民初字第460号原告:范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良明审判员 张金华审判员 沈俊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