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治国与被告黄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80号原告李某,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蒲汪三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友利,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黄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徐开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