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周汉民与张春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汉民,张春丽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一终字第00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汉民,男,汉族,1953年9月17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张全民,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陈小顺,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丽,女,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汉民因确认合同效力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汉民的委托代理人张全民、陈小顺,被上诉人张春丽的委托代理人王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张春丽以欺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原审法院未对该请求涉及的法律规定予以释明,仍将该案定性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判决确认周汉民、张春丽签订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东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于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