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执行字第9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北京郑王坟广源水产经营部与福建展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郑王坟广源水产经营部,福建展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行字第963-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郑王坟广源水产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南郊肉类水产品市场二层91号。经营者刘三兴。被执行人福建展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五一中路39号冠正大厦704单元。法定代表人林振云。被执行人陈磊,男,汉族,1970年7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申请执行人北京郑王坟广源水产经营部与被执行人福建展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终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北京郑王坟广源水产经营部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980745.58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1年3月1日起计至判决确认还款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22627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郑王坟广源水产经营部与被执行人福建展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磊于2014年12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达成之后,被执行人均依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终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依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建坤执行员 林祖泰执行员 刘备战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陈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