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谷城富仕纺织有限公司与湖南源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城富仕纺织有限公司,湖南源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002-1号原告谷城富仕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城关镇谷南路。法定代表人余大学,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源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158号和谐潇湘大厦2102。法定代表人胡梅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谷城富仕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源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谷城富仕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南源润贸易有限公司价值360000元的财产、银行存款及其他合法收入予以查封、冻结、扣划,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谷城富仕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湖南源润贸易有��公司价值360000元的财产、银行存款及其他合法收入予以查封、冻结、扣划。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仍然由被查封财产所有人负责看管,但不得变卖、抵押、转让、赠与或毁损等。财产保全费232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书银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