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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于连荣与隋有胜、董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于连荣被执行人隋有胜、董海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连荣与被执行人隋有胜、董海波民间借贷纠纷(2014)靖民一初字第375号判决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的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另案申请再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于连荣与被执行人隋有胜、董海波民间借贷纠纷(2014)靖民一初字第375号判决一案本次执行终结。被执行人欠款87720元,案件受理费1077元申请执行人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强审 判 员  王金奎代理审判员  张新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晓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