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于连荣与隋有胜、董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于连荣被执行人隋有胜、董海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连荣与被执行人隋有胜、董海波民间借贷纠纷(2014)靖民一初字第375号判决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的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另案申请再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于连荣与被执行人隋有胜、董海波民间借贷纠纷(2014)靖民一初字第375号判决一案本次执行终结。被执行人欠款87720元,案件受理费1077元申请执行人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强审 判 员 王金奎代理审判员 张新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晓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