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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中法刑执字第2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黄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衡中法刑执字第2778号罪犯黄峰,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2)湘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六年六月六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0一0年二月四日和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4年12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峰在服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百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小功一次,表扬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峰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邱 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