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滨民初字第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梁溪河整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顺泰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顺泰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钱锌峰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梁溪河整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顺泰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钱锌峰,吴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民初字第0943号原告无锡市梁溪河整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溪路38号。法定代表人殷永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群,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顺泰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362-366号。法定代表人华亚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钱锌峰,居民省份证号码320222196909250599。委托代理人高晓春、任靖(受上述两被告的共同授权委托),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委托代理人费友之。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梁溪河整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无锡市顺泰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钱锌峰、吴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梁溪河整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市顺泰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钱锌峰、吴文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梁溪河整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市顺泰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钱锌峰、吴文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梁溪河整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市顺泰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钱锌峰、吴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无锡市梁溪河整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勇立宇人民陪审员 徐宝健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谭晨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