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墨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童仕安诉曹晓峰劳动报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墨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仕安,曹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墨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童仕安,男,汉族,1967年11月28日生。被执行人曹晓峰,男,汉族,1971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墨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积极展开执行工作,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该案已经无法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墨执字第253号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龚 高 峰审判员 阿卜都吉力力审判员 赛 吾 尔 丁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布 帕 太 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