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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5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李谋伟与李上吉、吴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谋伟,李上吉,吴清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700号原告李谋伟,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上吉,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吴清波,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谋伟与被告李上吉、吴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谋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荣杰审 判 员  施纯兴人民陪审员  谢巧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曾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