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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陈祖国与陈红安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祖国,陈红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陈祖国,男,汉族,1977年3月21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建民办事处。被执行人陈红安,男,汉族,1970年12月17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祖国与被执行人陈红安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红安应赔付申请人陈祖国20815.44元,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红安一次性给付20000元。现被执行人陈红安已向本院交纳案件款20000元,案件款已于2015年1月6日全部发还与申请人陈祖国。本案已全部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安汉刑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杰代理审判员  黄福建代理审判员  来 娅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巧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