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蔡某甲,蔡某乙与蔡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214号原告蔡某甲,女,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原告蔡某乙,女,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上述两原告的共同法定代理人刘某,女,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系两原告母亲。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苏耘,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蔡某丙,男,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甲、蔡某乙诉被告蔡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某甲、蔡某乙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甲、蔡某乙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甲、蔡某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蔡某甲、蔡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