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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喀左守信矿产品经销处与张庆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喀左县守信矿产品经销处,张庆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喀左县守信矿产品经销处。负责人栾孝智,系经销处经理。被执行人张庆达,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个体。喀左守信矿产品经销处与张庆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喀左守信矿产品经销处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争议车辆辽PF24**号东风日产小型越野客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5)建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由张庆达的妻子代收的,当日向建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部门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请不予给辽PF24**号东风日产小型越野客车办理过户、转让、抵押手续。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免收。审判员  张守臣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