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桂平与揣志民、白秀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桂平,揣志民,白秀珍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8号申请人李桂平,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被申请人揣志民,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被申请人白秀珍,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申请人李桂平与被申请人揣志民、白秀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半壁山镇松树林村养鸡场内的450只成品鸡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揣志民、白秀珍在半壁山镇松树林村养鸡场内的450只成品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宝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袁小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