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刑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泽让旦达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泽让旦达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14号罪犯泽让旦达,男,生于1988年12月9日,汉族,四川省马尔康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马尔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8日以(2013)马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泽让旦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4年12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泽让旦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泽让旦达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泽让旦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泽让旦达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15日。刑期至2015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魏红敏人民审判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