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叠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2014)叠执字第501号邓大军申请执行赵进才、赵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叠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邓某。被执行人:赵某甲。被执行人:赵某乙。本院在执行邓某申请执行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某甲、赵某乙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赵某甲、赵某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