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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张海山与王玉辉买卖合同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海山,王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张海山被申请人:王玉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海山与被申请人王玉辉为买卖合同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6日因被申请人已将所欠货款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海山撤回诉前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费30元由申请人张海山负担。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