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四川力马运业有限公司与任志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力马运业有限公司,任志强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230号原告四川力马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建设路57号。法定代理人刘泽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刚,公司员工。被告任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力马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志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四川力马运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力马运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力马运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四川力马运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郑淑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胡海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