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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杰诉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杰,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初字第861号原告赵杰。被告XX。原告赵杰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杰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杰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传付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孙雪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