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9-11-1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华德学院与李凤英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华德学院;李凤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华德学院。法定代表人:顾德库,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曾路,黑龙江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凤英。委托代理人:XX启,黑龙江日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华德学院(以下简称华德学院)因与被申请人李凤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德学院申请再审称:其提供的二十二份证据足以证明华德学院没有拖欠李凤英工资,李凤英主张的是业绩工资,实际是奖金,由于李凤英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经考核评定其工作业绩不合格,没有奖金(业绩工资)。原判决其支付李凤英7500元工资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李凤英与华德学院之间签订的聘用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该聘用协议第八条2项约定,聘期内如出现工作失误或不胜任本职工作,对华德学院造成损害的;或经华德学院业绩考核不合格者,华德学院有权解除协议。李凤英在聘用期限内所负责的印刷室工作出现两次差错,为此,华德学院提出解除与李凤英的聘用关系,符合双方聘用协议的约定。但是,双方聘用协议中没有关于业绩工资及考核不合格者不发业绩工资的约定,华德学院主张未支付给李凤英的工资属于业绩工资,因李凤英考核不合格而不给其发该部分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审判决由华德学院向李凤英支付工资7500元并无不当。综上,华德学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华德学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东兴代理审判员 白 捷代理审判员 李 懋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安伟亮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