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0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全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全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954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立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军,该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周全彬。本院在执行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全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金融机构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00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效军代理审判员 赵 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柳志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