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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乐法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谭汉英犯销售假药罪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英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乐法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英,女,1984年11月13日出生,河北省洪湖市螺山镇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0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4)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英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从2009年开始,被告人谭某英在其经营的位于乐昌市***的夫妻用品商店内非法销售“Viagratablts”、“美国力加力”、“第三代蚁力神”等一批成人性用药品。经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谭某英销售的“Viagratablts”、“美国力加力”、“第三代蚁力神”均系假药。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人刘某科、刘某的证言,被告人谭某英的供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乐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违法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假药认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英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能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英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丘辉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何莉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