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行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秋香、林贤、陈友桥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秋香,林贤,陈友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行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施云飞,董事长。被执行人许秋香,女,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林贤,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友桥,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许秋香、林贤、陈友桥金融借款合同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2013)涵民初字第42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秋香、林贤、陈友桥所有的银行��款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陈国贵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戴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