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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行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秋香、林贤、陈友桥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秋香,林贤,陈友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行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施云飞,董事长。被执行人许秋香,女,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林贤,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友桥,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许秋香、林贤、陈友桥金融借款合同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2013)涵民初字第42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秋香、林贤、陈友桥所有的银行��款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陈国贵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戴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