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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中财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健与成俊牛、任玉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健,成俊牛,任玉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34号原告杨健,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岚县。被告成俊牛,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告任玉婷,女,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健诉被告成俊牛、任玉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杨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成俊牛、任玉婷银行存款七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