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中财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健与成俊牛、任玉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健,成俊牛,任玉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34号原告杨健,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岚县。被告成俊牛,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告任玉婷,女,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健诉被告成俊牛、任玉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杨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成俊牛、任玉婷银行存款七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