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夏太贵与广州市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太贵,广州市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540号原告:夏太贵,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委托代理人:廖建勋,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苏桂珠。委托代理人:毕志灿,广东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红娣,广东艾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太贵诉被告广州市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广州市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前支付包括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应当由被告广州市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的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原告夏太贵办理社会保险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滞纳金)等合计70000元给原告夏太贵;二、在被告广州市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不得就劳动争议纠纷再行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三、原告夏太贵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夏太贵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黄晓莉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人民陪审员 邓沛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杨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