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郊民二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王兆文与谭文斌、夏春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文,谭文斌,夏春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郊民二初字第00284号原告:王兆文,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谭文斌,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告:夏春香,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原告王兆文诉被告谭文斌、夏春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兆文负担。审  判  员  汤宏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代)  周思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