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兴法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罗某生、罗某灵犯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生,罗某灵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梅兴法刑初字第331号公诉机关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生,绰号“老队长”,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5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兴宁市大坪镇。住兴宁市大坪镇。2014年6月13日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灵,绰号“画家”,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5197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其住址:兴宁市大坪镇。2014年6月13日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辩护人罗宏超,男,1933年10月20日出生,系被告人罗某灵的父亲。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4)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生、罗某灵犯猥亵儿童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浩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生、被告人罗某灵及其辩护人罗宏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罗某生利用兴宁市大坪中心小学女生在放学后或者星期六、日喜欢到兴宁市大坪镇药王山上玩杠架的机会,以教小学女生玩杠架的名义先后多次用手抠摸被害人罗某、游某萍、朱某娜等人的阴部和胸部,还用零花钱引诱被害人游某萍将裤子脱掉并用其的阴茎去接触游某萍的阴部三、四次。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罗某生与被害人罗某、游某萍到兴宁市大坪镇药王山上玩时,罗某发现树上有毛毛虫后叫出声,被告人罗某生就趁机借口说罗某身上有虫子,要帮罗某抓虫子,接着被告人罗某生就趁机脱掉罗某的裤子伸手去摸罗某的阴部并用手指去插罗某的阴道约2、3分钟,罗某感到阴部疼痛并喊叫,被告人罗某生才停手。2013年至2014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罗某灵利用其会画一些动画人物的机会经常引诱兴宁市大坪中心小学的女学生被害人罗某、游某萍、周某芸、罗某霞等人跟其一起玩。在跟这些女学生一起玩时被告人罗某灵多次拿零钱和其画的动画人物引诱被害人脱下裤子由其拍照,并用其手指去插被害人罗某、周某芸等人的阴道,有时还引诱这些被害女学生用手去抚摸其阴茎。其中在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某灵与被害人罗某、游方萍、周某芸、罗某霞一起到兴宁市大坪镇药王山上玩,期间,被告人罗某灵把罗某和周某芸叫到一处空地上,引诱罗某和周某芸脱下裤子,后用手指去插罗某和周某芸的阴道,同时,被告人罗某灵还叫罗某和周某芸用手去玩弄其阴茎。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罗某生、罗某灵无视国家法律,为满足淫秽下流的欲望,多次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有异议,对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罗某灵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认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罗某生利用兴宁市大坪中心小学女学生喜欢到兴宁市大坪镇药王寺山上玩杠架的机会,以教小学女生玩杠架的名义先后多次用手抠摸被害人罗某、游某萍、朱某娜等人的阴部和胸部。其中在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罗某生与被害人罗某、游某萍到兴宁市大坪镇药王山上玩时,罗某发现树上有毛毛虫后叫出声,被告人罗某生就趁机借口说罗某身上有虫子,要帮罗某抓虫子,接着被告人罗某生就趁机脱掉罗某的裤子伸手去摸罗某的阴部,罗某感到阴部疼痛并喊叫,被告人罗某生才停手。2013年至2014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罗某灵利用其会画一些动画人物的机会经常引诱兴宁市大坪中心小学的女学生被害人罗某、游某萍、周某芸、罗某霞等人跟其一起玩。在跟这些女学生一起玩时被告人罗某灵多次拿零钱和其画的动画人物引诱被害人脱下裤子由其拍照,同时还引诱这些被害女学生用手去抚摸其阴茎。其中在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某灵与被害人罗某、游方萍、周某芸、罗某霞一起到兴宁市大坪镇药王山上玩,期间,被告人罗某灵把罗某和周某芸叫到一处空地上,引诱罗某和周某芸脱下裤子,后用手去抚摸罗某和周某芸的阴部,同时,被告人罗某灵还叫罗某和周某芸用手去抚摸其阴茎。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罗某生、罗某灵经公安民警传唤后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依法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罗某生、罗某灵于2014年6月13日经公安民警传唤归案。3、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罗某灵人身及其住处(兴宁市大坪镇新春村)进行搜查,并在其住处查获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一部(型号5320)、白色手机一部(ZME1863325001101416)、画十六张(兔子画、喜羊羊画、人物画等)、字纸八张(上面写有游芳萍、黄怡萍等人姓名)。其中在查获的被告人罗某灵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中提取固定的照片中有多张淫秽照片和小女孩脱掉裤子的半裸照。4、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在兴宁市大坪镇药王寺的功德箱内调取到举报“老队长”即被告人罗某生猥亵儿童的举报信。5、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罗某灵出生于1971年12月19日,被告人罗某生出生于1954年11月1日,犯罪时均已成年,依法应负刑事责任。6、被害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罗某、游某萍、周某芸的出生日期,均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7、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罗某能辨认出被告人罗某灵;被害人游某萍能辨认出被告人罗某灵、罗某生;被害人朱某娜能辨认出被告人罗某生;被害人周某芸能辨认出被告人罗某灵。证人罗某能辨认出被告人罗某生;证人罗某霞能辨认出被告人罗某灵。8、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被害人罗某外阴部有炎症;被害人罗某、周某芸、游某萍处女膜无明显裂痕。9、证人罗静的证言:证实在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中午,其与弟弟罗浩鸿在兴宁市大坪镇药王寺滑楼梯附近看到绰号叫“老队长”(即被告人罗某生)的男子正在用手抚摸其学校的一个女学生的胸部,当时那个女学生正在留着眼泪在哭,那个“老队长”抚摸了那个女学生大约几分钟后,就牵着那个女学生走了。其不认识那个女学生,她应该是其学校三、四年级的学生,那个女学生被“老队长”抚摸的时候是穿着其学校的校服。10、证人罗清霞的的证言:证实在2013年下半年的一个周末,其和罗某、周某芸来到兴宁市大坪镇药王山上玩,当时“画家”(即被告人罗某灵)也在那里一起玩。期间,其看见“画家”把罗某叫到一空地上,叫罗某脱下裤子,并用手去摸罗某小便的地方。“画家”还脱掉裤子叫其、罗某、周某芸用手去摸他小便的地方,罗某、周某芸就分别用手去摸他小便的地方,其就不敢去摸。事后“画家”给了其、罗某、周某芸各一元钱。11、被害人游某萍的陈述:证实其自四年级开始就认识“老队长”,认识以后就会在课余时间到兴宁市大坪镇药王寺和“老队长”一起玩耍。今年三月份左右,其又认识“画家”,认识以后有时在星期六、日上午到兴宁市大坪镇药王寺和“画家”一起玩。其与“老队长”玩时,“老队长”会教其玩单杠,“老队长”在抱其的时候,双手是抓住其胸部,有时候还会用手穿过其裤裆触摸其小便的地方。在与“老队长”熟了以后,“老队长”带其到药王寺后山偏僻的树林边,掀起其上衣,用手抚摸其阴部和乳房,有时候半个小时,有时一个小时。“老队长”还用他小便的地方从后面碰其小便的地方。“画家”认识以后也会跟其一起玩,有时候也会掀起其衣服摸其胸部。他们会时不时给其钱买零食。12、被害人朱某娜的陈述:证实“老队长”和“画家”都是其在兴宁市大坪镇药王寺山上认识的。听说“画家”会送画给小女孩,其有时候也会向“画家”要几张画,熟了以后“画家”就会抱其小女孩们。“老队长”就教其玩单、双杠,“老队长”在抱其时,会趁机抓其胸部,还有几次“老队长”说帮其按摩,然后趁机摸其阴部。“老队长”每次抱其上单、双杠的时候,都会有意抚摸其胸部,这样的事情已经有十多次。“老队长”还经常与罗某、周某芸、杨某清一起玩。游某萍跟“画家”经常玩,游某萍还说她在“画家”的手机中看到过不少女人的裸照,还有罗某的。13、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实在2013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其和杨某清、周某芸、游某平和“画家”一起到兴宁市大坪镇药王山顶玩。后来“画家”叫其和周某芸走到一处空地,“画家”就叫其和周某芸把裤子脱下来,其和周某芸就将裤子脱下来。接着“画家”用他的右手最长的手指插其小便的洞洞,其感觉到小便的洞洞很疼,但其害怕“画家”会打其,所以忍住不敢出声,然后“画家”又用手指去插周某芸小便的洞洞。后来“画家”就脱掉自己的裤子,让她们去摸他小便的“小鸡鸡”……“画家”叫她们不要讲这些事情告诉家长和老师,并拿给其和周某芸每人一块钱去买东西吃。……前几十天的一天中午(具体日期记不清楚),其和弟弟在大坪镇药王寺玩的时候,“老队长”说其身上有虫子,要帮其将虫子拿开。后“老队长”用手拉开其裤子,然后用他的左手伸到其小便的地方,抚摸并抓其小便的地方,其就说很痛,“老队长”才把手拿出来。……“画家”用手插其和周某芸小便的地方有20多次,同时还会用手去抓其和周某芸的胸部,其中有两次“画家”让其和周某芸摸他小便的地方。其之前只说“画家”摸了其一次是因为心里很害怕,怕讲了后“画家”会打其。同时,“画家”还用手机拍其和周某芸脱掉裤子的照片。14、被害人周某芸的陈述:证实在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和罗某来到兴宁市大坪镇药王寺山上玩,当时“画家”也在那里。其和罗某、“画家”在上山途中,罗某说自己累了,“画家”听后就让罗某骑在他的脖子上,其看见后也说自己累了,“画家”也让其骑在他的脖子上。当走到一处空地上时,“画家”就叫罗某脱掉裤子,让他看看小便的地方,后“画家”用手去摸罗某小便的地方,摸了约20分钟左右。后来,“画家”就让其也脱掉裤子,说帮其算算命运,其听见以后也脱掉裤子,接着“画家”用手摸其小便的地方约两、三分钟,后“画家”就给了其和罗某各二元钱。另外,在其读三年级即在2013年上学期的一天上午,“画家”让其和罗某、罗某霞三人去摸他的生殖器,并给了她们三人每人一元钱。15、被告人罗某生的供述:证实其在兴宁市大坪镇药王山上打杠架的时候认识了兴宁市大坪中心小学的四、五个女学生并与她们玩,其中有罗某和游某萍,这些小学生都叫其“老队长”。16、被告人罗某灵供述:证实其绰号叫“画家”。其认识一些兴宁市大坪中心小学的女学生,其中有罗某霞、游某萍,其画过一些画送给她们。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生、罗某灵无视国家法律,猥亵未满十四周岁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灵提出其没有猥亵儿童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生用其阴茎去接触被害人游某萍的阴部三、四次和用手指去插被害人罗某的阴道约2、3分钟,以及指控被告人罗某灵用其手指去插被害人罗某、周某芸的阴道,因只有被害人游某萍、罗某的个人陈述,无其他证据证实,不予认定。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生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二、被告人罗某灵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万青审 判 员 陈利聪人民陪审员 赖志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春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