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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及彭超与被执行人王锋召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超,王锋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及彭超,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换马店镇西村。被执行人王锋召,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换马店镇楼底村。申请执行人及彭超与被执行人王锋召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及彭超依据已生效的(2014)宁民初字第21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峰召及其妻王兰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峰召及其妻王兰名下存款54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涛执行员  王建生执行员  朱卫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赵瑞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