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垫法民初字第03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游某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垫法民初字第03336号原告游某某,女,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文国军,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游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邹亚林人民陪审员 余在书人民陪审员 夏玉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鄢 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