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执字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市亿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牡执字1685号申请执行人: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建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下邾街。法定代表人:沈飞,董事长。被执行人:菏泽市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西路西关体育场南门对过。法定代表人:包松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市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民一终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菏泽市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菏泽市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在的存款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法院工作站;开户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帐号:91×××5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亚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马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