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黄奎申请张会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四)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奎,张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黄奎,男,生于1981年10月17日,汉族。被执行人张会平,男,生于1963年9月20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3)射洪民初字第37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会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会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会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白鹤路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2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小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罗 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