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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唐琪淋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琪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184号原告唐琪淋,女,生于2010年9月29日,汉族。法定代理人魏兴明,男,生于1960年5月26日,汉族,农民,系唐琪淋爷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住所地:剑阁县普安镇城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付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唐琪淋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琪淋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琪淋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琪淋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唐琪淋承担。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苏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