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前民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周玉与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前民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周玉。被执行人刘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玉与被执行人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0)前民初字第2484号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周玉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勇给付借款3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于2011年1月15日对被执行人刘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周玉于2012年3月15日周玉交付执行款3370元。2012年7月9日因被执行人周玉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天。2012年7月10日被执行人刘勇交付执行款人民币10000元,并由刘平担保在2013年12月20日结清,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勇提前解除拘留。2014年9月5日本院扣押被执行人刘勇2014年度自家产水稻2万市斤。因被执行人刘勇擅自处置法院扣押物2014年10月31日本院将此案移送前郭县公安局。2014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人周玉与担保人刘平在前郭县公安局签订一份协议书,刘勇一次性偿还周玉本金及利息4万元。执行费470元被执行人周玉交付法院。申请执行人周玉撤销(2010)前民初字第2484号判决对被执行人刘勇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0)前民初字第2484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黄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