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詹勇与胡斌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詹勇,胡斌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保字第4-1号申请人詹勇。被申请人胡斌。申请人詹勇与被申请人胡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查封被申请人胡斌所有的相当人民币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查封被申请人胡斌所有的相当人民币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二、扣押、查封担保人詹勇所有的长房权证雉城字第××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献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严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