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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44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金通与郑圣福、黄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通,郑圣福,黄陈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4426-1号原告林金通,男,汉族,1948年2月1日出生,住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黄金添、凌晓颖,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圣福,男,汉族,1964年12月30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黄陈英,女,汉族,1964年3月12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金通与被告郑圣福、黄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被告郑圣福、黄陈英送达起诉材料,需要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徐华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