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5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国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强,王荣仙,葛圣波,刘环,葛峻峰,张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541-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强。申请执行人:王荣仙。被执行人:葛圣波,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刘环,农民。系皖P23P**号肇事摩托车登记车主。被执行人:葛峻峰,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小勇,电焊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2)包刑初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50000元、利息6925元、执行费3650元,合计2605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圣波、刘环、葛峻峰、张小勇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本金26057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春风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余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