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2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天生与张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生,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839号申请执行人王天生,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艳,女,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3286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艳银行存款2750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亚莉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