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龙口市龙族永顺房地产建设工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龙口市龙族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316号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吴留成,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果、刘建伟,公司员工。被告:龙口市龙族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法定代表人:徐永山,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龙族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口华东气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安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龙口华东气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维宽人民陪审员 李武善人民陪审员 刘庆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晓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