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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与被告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平民一初字第356号 原告李,男,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吴,女,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委托代理人王莉、邱坚,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原告李诉称,201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双方订立婚约,原告给付被告订婚彩礼33000元。后被告提出分手,在原告的索要下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0000元,但剩余的13000元至今没有给付原告。为此,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彩礼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吴辩称,被告认可原告曾给付被告33000元彩礼钱,原告与被告虽然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分手并不是因为被告的过错,而是由于不得已的客观原因,况且原、被告确实以结婚为目的而共同生活在一起时间较长,同居期间被告怀孕且流产,身心皆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因此,彩礼不应当返还给原告。现原告已经索要回两万元,仍然对剩余的一万三千元提出请求,于情于理皆无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原告给付被告彩礼钱33000元。在原、被告双方同居期间,被告怀孕,因身体原因,在医生建议下,被告流产,双方至此发生矛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钱,被告返还原告2万元后,认为自己是已结婚为目的与原告共同生活较长时间,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流产,给其身心造成伤害,拒绝返还剩余13000元彩礼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吴于2015年1月11日前一次性返还给原告李彩礼款40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如果被告未按以上协议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122.5元,由原告李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倪 明 代理审判员  官晓云 人民陪审员  李世仁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曹正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