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白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郭敏娟诉关云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城民白初字第432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汝学,系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被告关某某,男,汉族。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师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汝学、被告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于2009年10月16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关某某,一子关某某。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分得住房一套,现只交了首付150,000元,其中借原告父母80,000元。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后来为家庭琐事矛盾不断,被告三次实施家暴,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女原、被告一人抚养一个;3、依法分割单位分配房产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时债务8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关某某辩称,原、被告因工作和共同的信仰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09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关某和一子关某某,因双方工作和原告身体不好等原因,被告母亲与原、被告共同生活,帮助照看孩子。被告母亲和原告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婆媳不和。原、被告也曾因此发生争吵和打架,但不存在原告所谓的家庭暴力,原、被告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工作关系相识相恋,2009年10月16日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女关某某(xxxx年x月xx日出生)、一子关某某(xxxx年x月xx日出生)。后原告与被告母亲关系不和,原、被告也多次为此发生吵打,致夫妻关系不睦。另查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购买房屋一套,二人分别向原告父母借款80,000元、向被告母亲借款40,000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该房屋现尚未交付使用。本院所确认的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因被告未能妥善处理其母亲与原告之间的关系,有打骂原告行为,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考虑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且孩子尚年幼,今后只要双方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与义务,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加强交流沟通,相信夫妻关系是能够逐步得到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和被告关某某各承担一半,剩余1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师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梁海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