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封民初字第02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8-12-23
案件名称
朱连英与仝百军、丁效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连英;仝百军;丁效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02410号原告:朱连英,女,汉族,1967年11月10日生,住封丘县。被告:仝百军,男,汉族,1965年02月07日生,住封丘县。被告:丁效胜,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生,住封丘县。原告朱连英与被告仝百军、丁效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连英于2015年01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仝百军、丁效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连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连英撤回对被告仝百军、丁效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朱连英负担。审判长 贾 西 娟审判员 李 秋 香陪审员 候广勇二0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卜 令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