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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8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2-07

案件名称

原告阮XX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XX,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8014号原告阮XX,女,1984年7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张得乡张南村**组,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林鸣路**弄**栋。被告周XX,男,1977年1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号***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号***室。原告阮XX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XX,被告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XX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9月登记结婚,2007年10月31日生育一女周X惠。婚前原告对被告缺少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长达10年之久。原告进行规劝,被告没有悔过之心致夫妻感情破裂,加上双方长期分居,没有复合机会。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双方所生之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3、婚姻存续期间一切债务由被告承担。被告周XX辩称,不同意原告之诉讼请求。双方并未分居,被告因工作关系出差频繁,今年7月起原告搬离双方共同住所;女儿刚念小学,平时由被告父母照顾,之前夫妻感情尚可;被告的确在外欠下很多债务,正在努力归还中,原告突然提出离婚,被告在感情上无法接受;且女儿尚且年幼,希望能维持家庭完整。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初通过网络相识并恋爱,同年9月登记结婚,2007年10月31日生育女儿周X惠,现就读于上南五村小学。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为被告在外参与赌博并欠下债务之事发生争执。2014年7月起原告携女儿离开双方共同住所,在外租房居住。同年9月为方便周X惠就近读书,由被告父母承担周X惠的日常照顾之责,周末则随原告生活。现原告起诉,提出如上诉讼请求。审理中,被告表示已经不再参与赌博活动,为此所欠债务亦通过努力工作在归还中;双方除此之外并无其他矛盾,希望原告考虑女儿尚幼,维持完整家庭对其成长更为有利,不再坚持离婚。原告则坚持其诉讼请求。因双方意见分歧,致本案调解不成。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证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并作出结婚的决定,应当有较为坚实的感情基础;现因被告对外所欠高额债务致双方有所争执,亦可以通过相互协商解决;且双方所生之女尚幼,亦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呵护,故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没有必要,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阮XX要求与被告周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阮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亚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楼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