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戴静与安徽中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马新区B标项目部、安徽中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静,安徽中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马新区B标项目部,安徽中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戴静,女,汉族,1962年4月1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安徽中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马新区B标项目部,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负责人:王修才,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中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吴本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广发,男,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马新区。本院作出:(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7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安徽中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马新区B标项目部、安徽中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周广发26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葛先悦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傅绪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