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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戴静与安徽中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马新区B标项目部、安徽中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静,安徽中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马新区B标项目部,安徽中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戴静,女,汉族,1962年4月1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安徽中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马新区B标项目部,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负责人:王修才,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中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吴本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广发,男,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马新区。本院作出:(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7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安徽中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马新区B标项目部、安徽中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周广发26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葛先悦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傅绪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