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西执字第2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徐建波与曲铭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波,曲铭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西执字第2385号申请执行人徐建波,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招远市人。被执行人曲铭新,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上列当事人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西民一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曲铭新给付徐建波164630.68元及诉讼费用3653元。徐建波于2008年8月5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08)西民一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姜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