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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孟祥与张秀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孟祥,张秀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019号原告:张孟祥,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瓦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委托代理人:周能友,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秀金,男,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张孟祥诉被告张秀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玉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孟祥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能友、被告张秀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孟祥诉称:被告张秀金因做生意需要流动资金周转,分别于2007年12月30日和2008年1月13日向原告张孟祥借款20000元和10000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来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本息,被告总是借口暂时没钱为由拒绝归还。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张秀金归还原告张孟祥借款30000元,其中20000元自2007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张孟祥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张秀金出具的借条二张,金额分别为20000元、10000元。张秀金辨称:我欠原告张孟祥30000元事实,但我不是用于做生意,而是在赌场向原告张孟祥借的赌资。其中20000元的借款中包含有利息,约定的一毛利太高,我还款数额也不止30000元。这两笔借款是赌资,我不能偿还。张秀金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张孟祥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特征,张秀金也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院认证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3日、2007年农历12月30日(阳历2008年2月6日),张秀金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从张孟祥处借款10000元和20000元,张秀金出具借条和欠条各一张交张孟祥收存,其中20000元欠条中标注“月息壹毛,每月利息俩仟元”字样,10000元借条未注有利息。欠条和借条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张秀金未能及时还款,张孟祥多次索要未果,遂向本院起诉,要求:张秀金归还借款30000元,其中20000元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秀金从张孟祥处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据附卷佐证,双方借贷关系明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张秀金应当偿还张孟祥借款本息。张秀金向张孟祥出具20000元借据时,约定有壹毛利的高息,张孟祥要求张秀金按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即月利率2%支付利息,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张秀金辩称,借款均是赌资,因没有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张孟祥也不认可,故对张秀金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张秀金辩称还款已超过30000元,另外20000元借款中包含有利息,因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张秀金该辩称意见也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秀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孟祥借款30000元,其中20000元自2008年2月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90元,由被告张秀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玉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孙梅梅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附本院兑现款账户户名:全椒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2000034739031030000001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