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曾庆云与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云,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曾庆云,女,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执行人青岛正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十号路北。法定代表人孙少维,经理。山东省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胶劳人仲案字(2013)第189号劳动人事仲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胶劳人仲案字(2013)第189号劳动人事仲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韩 勇 关注公众号“”